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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立案标准未完全概括网络传销危害

2012-06-21 09:58: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电子证据效力是关键

  “本案是利用网络进行的传销犯罪,网络的广布性、虚拟性和传销的涉众性叠加,使得案件处理要改变过渡依赖言辞证据的办案传统。”本案代理审判员刘锋告诉记者,电子证据及科学的计算和推导,是本案顺利办理的关键,这就需要先解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因此,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成为办案的首要。

  “本案中记载有全部传销组织活动内容的网站数据是核心证据。”刘锋说,由于对境外网站服务器现场取证存在较大难度,本案采用远程镜像下载的取证方式。这一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说明和该网站维护人员证言的印证。

  其次要解决的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即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这是本案的核心。

  记者了解到,对已经收集的电子证据,先要对网络重复名进行剔除,即排除同一自然人重复注册多次网络账号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侦查活动严格限定在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内。

  刘锋说,对每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网络数据核对无误后,再结合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网络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认定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

  据了解,本案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有12本,针对本案证据的特殊性,从5月14日法院受理之日起,合议庭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了封闭式审查阅卷,通过证据审查,于5月18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该案定罪量刑需要补强的证据、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提出了相关意见。

  “本案的电子证据如果在庭审当天展示,一天时间都不够。”李剑说,为了保证该案的顺利审理,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制定审理预案,对电子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侦查员出庭、证据问题、回避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事项再次进行分析研判,达成共识,为庭审当天的程序简化作了准备。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