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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应加大司法监督力度

2012-06-20 16:18: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如何减少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司法界长期争议不休,立法机关也在极力寻找防止刑讯逼供发生的方法和途径,但收效甚微,像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因刑讯逼供而发生的冤假错案却屡见不鲜,可谓教训极其深刻。

    那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在哪里,笔者经过认真思索,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轻程序重实体。中国由于受几千年来封建传统的影响,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视犯罪嫌疑人为“恶人”,对“恶人”无礼是天经地义的事。作为刑事侦查人员即是对犯罪嫌疑人动粗,也是为了获得案件事实的需要,也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谴责,无形当中人们宽容和放纵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二是司法监督不到位。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检察机关基本上不参与,使这一阶段的司法监督实际上处于“空档”;三是监控措施不到位。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其询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案件承办人任意掌握,没有规范统一的询问场所,没有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缺乏证据能够证明;四是对侦查人员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处罚不严。现在除了对已经发生的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侦查人员给予追究责任外,对那些虽存在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冤假错案或因刑讯逼供已造成冤假错案而没有暴露出来的,即使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有些机关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院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上往往也是流于形式,仅凭侦查办案人员的一纸证明就能轻易认定没有非法取证行为,这些情形无疑对刑讯逼供开了绿灯。

    对于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问题,如何才能有效的得到遏制,做到少发或不发,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是要在司法系统继续抓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使崇尚司法文明,痛恶粗野执法成为执法人员积极追求的目标,自觉同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作斗争。

    二是抬高刑事侦查人员入门的门槛。目前,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都要经过专业司法资格考试,需具备审判员资格和检察员资格才能从事刑事审判和刑事检察工作,而唯独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侦查员没有要求经过专业资格考试,不需要取得专业资格,就可以从事刑事侦查工作,而刑事侦查工作又是刑事案件诸环节中的重中之重,要求应该更严。对于这一现象应该引起立法部门和高层司法机关的重视。

    三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务必要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法院司法监督,就刑事案件来讲,从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检察机关就实行全程监督,包括法庭审理、重新调查取证、判决宣告、提起抗诉等各个环节。作为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也应该参与到刑事侦查工作中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掌握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实施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不流于形式。

    四是要把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有无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保存,以备待用,最好能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在固定的讯问场所配置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过程中,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当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或起诉到审判机关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有刑讯逼供问题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可调取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当庭出示,并进行质证、认证。有了这一环节,不但能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做出证明,而且还能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

    五是要进行严格的追究。这里所指的严格追究,指的是有刑讯逼供行为,但没有发生冤假错案,或有因刑讯逼供已造成冤假错案但没有暴露出来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有刑讯逼供苗头或问题,即使在没有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下,相关部门都要做出严格的责任追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正如法院实行的“错案追究制”一样,无论你对案件事实认定、定罪量刑、使用法律等环节做的再精准,但只要程序有一点违法,就视为错案,案件承办人就有可能受到责任追究。(王清然 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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