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
“信用”与“信任”的良性互动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司法机关与公众良性互动的结果,是“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进步的结果。司机机关“信用”与公众“信任”的良性互动,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增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理顺和拓宽联系渠道,加强诉讼服务和便民机制建设,提升群众工作能力,而且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行为,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崇尚法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要促成这种良性互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完善民意沟通机制,提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要从制度源头上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此外,要建立健全法院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机制,扩大群众参与,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司法工作“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
健全释法析理和便民机制,消除群众疑虑,方便群众诉讼。由于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着法定的话语体系和复杂的程序规则,加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时不能完全重合、公民法律知识有待增强等因素,法官的释法析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打消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疑虑和误解的最佳途径。此外,如果公众的诉讼成本和精力耗费过多,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产生怀疑,影响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诉讼服务以及便民工作机制,使诉讼更为方便和快捷,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与交流。
加强法制宣传,提升法律信仰。法院不仅要公正审判,还要通过司法活动,倡导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传播先进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实现法律价值,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要以司法终局效力养成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和信仰,致力于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形成崇尚法律的氛围。
妥善处理“民意”与“公信”问题,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阶段,司法活动必须高度重视民意,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更加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民意收集、研究、采纳、回应机制。如果司法机关仅仅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办手头案的话,司法公信就会渐行渐远。但是,司法机关也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民意”与“公正”、“公信”的问题。审判活动要考虑民意,但是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要高度重视网络民意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这对于构建良性的互动平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来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相信在我们每一位法官的不懈奋斗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一定会不断提升,司法机关的“信用”与人民群众的“信任”也一定会在良性互动中共同成长,从而使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使公众真正认同和满意。
实践样本
陕西
两评查提升能力筑公信
今年6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所有审判庭的每名法官至少接受1次庭审评查,至少有2份裁判文书参加评查。“两评查”活动从执法办案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找差距、补短板、练真功、求实效,以进一步提高庭审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奠定能力素质基础和工作质量基础。
潍坊
以诉讼诚信树司法权威
2010年初,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将“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全市法院的重大课题,他们全面采集诉讼参与人的失信信息,又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多方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以各自的社会功能共同制约失信诉讼参与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开以来,潍坊全市法院各类案件办案周期同比缩短20.9%,信访总量和初信初访分别下降14.8%和21.5%,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明显提升。
社会评议
■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
信任是健康社会的前提,要想获得他人信任,自己必须诚信。当前,总的来说,大多数案件是正确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个评价远远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同。为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司法与公众的隔阂。提升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系统研究,树立司法权威,让个案的解决回归正常程序。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奎彦:
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权威,缩小自我评价和公众评价的反差,一方面要继续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反腐倡廉;另一方面,要坚持内外兼修,立足自身工作的差距和不足,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合理怀疑”。
■ 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伟刚: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权作为判断权,既不像执行权那样有执行力度,又不像立法权那样有立法权威,司法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信力。即,司法权行使的程序让人放心,司法权行使的结果让人定心。唯有如此,司法权才能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小兵:
西方社会的法律信仰建构在自然法基石之上,是具有精神层面意义的价值体系。中国社会长期实行重刑轻民主义,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刑罚”上,精神上残存的是对法律的敬畏。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排除社会公众法律畏惧,激发社会公众法律热情,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律信仰大厦,达到司法公信的最高境界。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金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