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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提升司法公信:让"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

2012-06-20 15:47: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怎么看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评价

    公正廉洁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一方面是法官“五加二”、“白加黑”、埋头办案的工作状态,另一方面是司法过程存在干扰、司法判决“判而不决”、群众信访不信法、执行难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我们不禁要问,是法院缺了信用,还是公众少了信任?

    要对司法公信作出客观的评价,就必须在认真考虑影响司法公信的各种因素、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将司法公信问题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中整体加以考量。同时,要正确区分对于个案的评价以及对整体裁判行为的评价,正确处理媒体评价与公众评价的关系。

    首先,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司法公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社会格局都处于深刻调整变化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日渐凸显,大量纠纷矛盾涌入法院。一方面,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与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适应,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适应,司法体制、保障机制与日益繁重复杂的司法任务还不适应。这种“不适应”随着转型社会的发展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加之司法腐败等一些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事件的发生,导致了群众对司法“信任度”的下降。

    可以说,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状况下,这种“不适应”是导致司法机关“信用”与公众“信任”脱节的最为关键的因素。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司法公信不高的原因归结于司法机关没有信用或者公众缺少信任,而应在“信用”与“信任”的相关影响、相互关联以及互动中正确看待司法公信问题,找到“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的平台和途径。

    其次,司法权的特殊性影响司法公信。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通过裁判行为体现出了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很高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度。由于案件当事人置身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加之来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都自恃有理,有的甚至在进入法院之前就不自觉地带着一种怀疑、不信任的心理暗示。即便法官公正司法,其一旦败诉,也会心生猜忌,捕风捉影,形成司法不公的判断。从这一层面上看,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相比,要使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法院获得公信的过程似乎更为艰难。

    此外,一些社会公众对法院期望过高也是影响对司法公信作

    出评价的重要因素。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是有限的。司法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是它应当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它不能也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更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

    最后,个案评价、媒体评价冲击司法公信。近年来,法院一直承受着来自报纸、电视、学者等方方面面的批评和指责。可以说,很多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都是通过媒体对于个案的报道而形成的。必须承认的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机制不断改革、法官素质有待提升的情况下,会出现个案判决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但是,是否可以因为个案的不公就对法院整体工作加以否定,是否可以因为个别人的腐败行为,就对法官队伍丧失信心?此外,一些失实、片面的报道,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也给社会公众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进而使公众对法院工作作出错误的判断和评价,加剧了提升司法公信的困境。因此,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媒体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加强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协调和良性互动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