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怎么看提升司法公信:让"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

2012-06-20 15:47:5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不仅可以妥善地化解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而且可以通过对于个案的公正裁判,获得当事人以及社会的尊重和信任,从而树立权威。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司法机关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互动中共同成长,显现为一个国家司法公信的状态和程度,并成为司法工作的根基和生命力。司法缺失公信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产生怀疑和不信任,都会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王胜俊院长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今年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针对司法公信的现状,如何从司法规律以及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怎么看

    影响司法公信的六个因素

    司法公信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层面看,它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以其主体、程序、功能和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层面看,它是民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的尊重、认同以及信服的普遍性群体意识。

    司法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既受到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影响,也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树立司法公信最为基本的心理要素。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对法律所追求的内在价值的认同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与内在自身价值相契合后形成的对于法律自觉的尊敬、认同、信服和依赖。在法治社会中,公众一方面要对法律信仰并依法行事,另一方面要通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督促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依赖。公信之于司法犹如信仰之于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缺少公信的司法难树权威。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不仅根植于一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多头申诉、多头处理、无限上诉、无限再审的状况,难以实现裁判的既判力,更无法内化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法官司法能力和职业形象是影响司法公信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因素。在西方有这样一句法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这句法谚生动地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官职业的崇高期待。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公众、直接进行裁判的司法主体,其一言一行会成为公众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的首要依据,其司法能力和职业形象更是影响司法公信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因素。法官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道德品质修养以及职业操守等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更加需要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连续性。当然,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形象除了取决于法官自身修养外,还与法官培训、法官职业保障等因素密切相关。

    不可否认,在我国的法官制度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队伍中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专业素养不高,个别法官在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出现低级文字错误,个别法官甚至出现滥用权力、制造假案、司法腐败的问题。这些个别现象经媒体、网络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极大地动摇了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尊重,也使司法公信遭遇危机。

    从历史上看,法律制度的优劣好坏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与否,进而影响到司法公信。法律制度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也是决定裁判质量的首要因素。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公正地适用法律”。法官只有依据“良法”作出裁判,才能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得到民众的信赖和支持。从实体法角度看,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适时,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缺失,则会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从程序法角度看,法定程序是否符合便民、利民以及诉讼经济的原则,对于司法公信力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过于繁锁或脱离实际的程序规定,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诉讼负担,而且会增加其对司法过程的不理解和反感。

    司法资源是法院进行公正、高效审判的基本保障,其充足性也必然影响到司法公信。司法资源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必须耗损的资源,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司法信息以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财政保障资源等。充足的司法资源是法院进行公正、高效审判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司法人力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自2005年至200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执结的案件至少增长了25%,但其间全国法官(包括非办案法官)的数量却一直维持在19万左右。“案多人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瓶颈”问题。此外,司法资源不平衡以及缺少共享共建的情况也十分明显。

    法院职能定位及职权配置关系到法院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能否高效、平稳的运转,进而也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各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合理的职能定位以及权力配置,可以使法院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高效、平稳的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功效,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力图改革和完善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制度和审判组织,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等。

    社会诚信体系的提升和完善有利于增进司法公信。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社会诚信体系的提升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公众之间以及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和互动是极为重要的,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等影响裁判既判力的行为。

    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畅通、健全、科学、合理的民意沟通机制是司法机关了解群众需求、改进自身工作的重要途径,更是加强司法机关与群众联系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更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