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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范围

2012-06-19 16:35: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四、属于“地方立法、地方执法”的领域

    地方立法的存在是因为地方机关天然地与民众保持着近距离接触,对老百姓来说中央政府多少有些“远在天边”,而地方政府则“近在眼前”。但地方立法涉及的事务并非都有特殊性,可能只是历史原因所致(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属于地方立法),或各地“地情”(文化、风俗、习惯等)不同,各地又有能力自己解决,中央就不必管得太多。如美国各州法律对离婚理由、离婚程序的规定有所不同,内华达州因离婚程序相对简单吸引了不少欲离婚者前往; 美国各州参议员的任期,半数以上的州规定为 4 年,新泽西州始终是 3 年,其余的州则是两年;众议员的任期多数州是 2 年,马里兰等 4 个州为 4 年,新泽西州为 1 年; 24 个州的州长任期为 4 年, 23 个州为 2 年,新泽西州为 3 年。

    (一)职权立法

    这是地方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明确赋予地方的立法权。与中央和地方“共有立法权”的模式不同,它们不是“中央和地方都可以”立法、而是专属于“地方”的立法,即中央不宜在此范围立法(但如果与中央立法相抵触,一般还是应遵循中央优越的原则);也不完全是中央制定法律原则,地方制定细则,不是地方根据中央法律制定,而是直接根据宪法制定。

    地方立法权的内容通常包括一定的财政自治权;本地的经济、市政和社会管理权;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权;选举、司法、治安等方面的权力。 在联邦制国家,属于地方权力的通常有:州内贸易、初等 / 中等教育、卫生保健、市镇事务等。 “重要的税收常常是由联邦和州来分享的,联邦是税法的制定者。……地方税由地方立法调整。” 印度宪法“第 246 ( 3 )条中列举了邦可以享有的权力,包括维护‘公共秩序’的权力,对‘公共健康与卫生’的立法权,管辖邦内的贸易和商务。” [ ⑩ ] 尼日利亚宪法规定:“州的议会对本州的安定、秩序和良好的行政管理或行政管理中的任何部分有立法权。” 澳大利亚各州可以为州的“治安、福利和良好管理”立法。 意大利的地方立法权包括“农业,工业,内部商业”等领域。 阿根廷宪法规定,各省议会拥有预算、税收、教育、卫生和安全事务方面的立法权;各省还可以根据本省的经济情况制定一些保护性法律。 根据加拿大宪法,“财产法的立法权被授权各省。普通财产法、继承法和婚姻财产权法可以由各省议会制定和颁布。” 在劳动法方面,一些特殊的商事活动及企业(如银行业、航海、航空、造船业、跨省铁路及传播业等)的退休金、劳动补贴及人员培训、就业安置等内容,以及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有关集体谈判,归联邦立法,“此外的大多数劳动立法则多由各省自行制定。” 德国《基本法》对州的立法权范围未做明确例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未授予联邦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享有立法权(第 70 条第 1 项),从实践来看,“州的立法权主要有:制定本州宪法,就本州的教育、文化、警察及公共秩序、建筑规划、广播、地方自治等事务进行立法。” 根据美国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宪法解释,州议会立法的范围主要有 7 个方面,即:①管理州内的工商业;②建立地方政府;③保护健康、安全,维护道德;④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护秩序;⑤批准宪法修正案;⑥举行选举;⑦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美国“家庭法是各州负责的领域,保险业也是各州视情而定。但多数商业活动还都是由州与联邦共管,在某些领域联邦政府有优先权。” 教育在美国也由州管,如中学生至少学四年英语、历史等,另外,“保险、银行、服务、建筑、会计、律师、工程师等行业的许可证也都由州管理。”总体上看,美国“各州都有包括宪法、刑事立法、税法、商法、财产法、教育立法、社会福利立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授权立法

    有中央法律授权和中央特别授权两种,中央法律授权是中央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进行的授权,如英国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被称为细则,必须是依授权才享有的,英国议会制定的地方政府法、大伦敦政府法是一揽子授权,规定地方可以依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一般事务制定细则; 英国的交通法、教育法授权郡一级政府制定有关城市交通和贯彻执行教育法的细则。 日本的《地方自治法》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依据和范围、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首长的职权划分等。 在加拿大的家庭制定法中,联邦和各省的立法权限有所不同,“联邦立法主要涉及结婚年龄以及离婚等事项;而各省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但主要涉及了结婚的具体程序和仪式、财产的归属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监护的问题。” 中央特别授权是中央立法机关以决定权的方式针对某具体事项授权地方立法,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1 年曾授权广东、福建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此时地方立法可能填补中央立法的空白,也可能与中央现有法律相矛盾(中央允许的矛盾)。应当强调的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地方权力也是中央在授权,因为法律是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不论国家议会以立法权还是以决定权的方式授权地方立法,此种地方立法权均出自于中央,区别仅仅在于,特别授权是专门性的,通常针对某一对象,某一领域,具有特别性,如上述我国对广东、福建两省的授权;法律授权则可能针对许多地方(作为例外也有针对一地的特别法 ),涉及多方领域,具有常规性,普遍性,如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央议会以法律形式授权地方立法时,中央要变更此项授权相对较困难,因为修改法律的程序相对烦琐,而中央议会以决定权的方式授权地方立法时,中央的自主性、灵活性就大得多。

    地方立法有职权立法也有授权立法,但二者不应混淆。地方立法权如果来源于宪法,就应属于职权立法,如果来自中央(包括中央立法和中央决定)就应是授权立法。其中特别应强调的是来自宪法的授权和来自法律(包括组织法)的授权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宪法这一权力源出发,分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此时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是对应的,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分权制衡关系;而中央法律对地方立法的授权是从中央权力中再分流出一部分给地方(在宪法允许的前提下)。因此地方立法权如果是由宪法授予,就是地方固有的权力,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央不能干预,如我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直接源于宪法, 因此这一权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以法律形式剥夺的,要取消、改变这种地方立法权必须启动修宪程序。 而如果是法律授权,中央议会就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而变更,此时地方立法就对中央有一定的“依附”性。

    (三)地方立法的禁区

    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地方立法的范畴,如根据美国宪法和相关判例,禁止州行使的立法权限包括:①不得铸造货币,在和平时期不得保持军队和兵舰;②不得缔结条约;③不得制定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④不得否定人民享有的法律保护;⑤不得违反联邦宪法或阻挠联邦法律的实施;⑥不得因种族、肤色和性别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⑦不得对进口货和出口货征税;⑧不得允许奴隶制;⑨不得授予贵族爵位;⑩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⑾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和入侵;⑿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些禁止的领域,有的是针对所有立法权的,不仅地方法律不允许规定,中央立法也不能规定,它们是所有法律的禁区,如上述第④、⑥、⑧、⑨、⑩、⑾、⑿项。也有的只是禁止地方立法而联邦是可以立法的,它们属于联邦管理的国家性事务,如上述第①、②、⑦项,有的只是为地方立法确定原则界限,如第⑤项。 阿根廷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省不得制定有关贸易、内河航运或航海的法律;不得对公民和国籍、破产、伪造货币或国家文件等事项颁布法律, 显然这些方面不是不需要立法,而是不允许地方立法,即只能由中央立法。在英国,由于地方立法均属于附属性的授权立法,其限制大致有六个方面:不能将所依据的授权用于不同的目的;不能通过制定细则授予自己法定权力之外的权力;不能限制自由贸易;其禁止性规定不能严于法律等。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