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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遇难题

2012-06-19 15:34: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非婚生孩子易被亲生父母拐卖

  孩子本是父母的宝贝,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有的父母却亲手卖掉了自己的宝贝。

  被告人吴某明已婚,儿女俱全。其在外结识江某后,以夫妻名义同居。2006年,江某生了一个男孩,因小孩患病,吴某明称将其送回老家治疗,江某从此再未见到儿子。2010年,江某又生了一个女孩。吴某明以上户口为由,从江某手中骗走孩子,随后隐瞒了孩子的身份,通过中间人介绍,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卖掉。2011年,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少女玲玲未婚先孕,来到一家无牌无照的私人诊所生产。孰料非法行医的刘某把发财的主意打到男婴身上,花言巧语说服她将孩子以2万元人民币卖给自己。不久,刘某又为女子凤花接生一女婴,经其介绍,以6000元人民币卖掉该女婴。不料女婴健康欠佳,又被“退货”。刘某到处以“男婴5万、女婴3万”的价钱兜售孩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欧阳山分析,“在被亲生父母贩卖的孩子中,非婚生的孩子占一定比重。有的是因为父母关系不稳定,为避免孩子成为自己的拖累或者对方要挟的砝码而卖掉了孩子;有的则是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或者无法承受家人的责难及社会的歧视,迫于种种压力卖掉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却不幸成为大人不负责任的牺牲品”。

  嫌疑人主观故意很难得以证实

  尽管公检法机关都十分重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但是检察官告诉记者,打拐案件办理有较大难度。

  “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出卖的目的,但犯罪嫌疑人在抱走孩子那一刻的主观故意很难证实。”龙岗区检察院检察官罗淑君说。

  在一起父亲贩卖亲生儿子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本来以拐卖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但犯罪嫌疑人庭上翻供,称其并无拐卖儿童的想法,只是以卖孩子为名骗点钱花。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检察官欧阳山认为,由于拐卖儿童案件涉及的人员多、链条长、地域广,侦查线索很容易中断,被拐的儿童流向难以确定,证据情况不够理想,也使检察机关在证明犯罪事实时遭遇困难。

  被告人何某(已判刑)在龙岗区横岗一家发廊将被害人刘女士的女儿抱走,薛某具有为其联系买家的重大犯罪嫌疑。然而,薛某落网后矢口否认其和何某认识,更不承认卖过孩子。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对薛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痛失爱子后,很多父母都血泪呼吁要严打买方市场。黄勇博士告诉记者,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规定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买方市场才会有卖方市场。如果法律不能对买方市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拐卖儿童的行为很难绝迹。”

  在破案后,有的被拐小孩因为父母不明,只能暂时安置在社会福利中心之类的机构。黄勇博士建议说:“政府要加大投入,尽快建立失踪人口信息资料平台和失踪人员DNA信息库并全国联网,以便发现失踪的孩子后能及时对比。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进一步提升异地协作能力。”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