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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成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2012-06-19 14:29: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修改公益诉讼主体学者建议

检察机关应成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CFP供图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只有其他法律赋予了起诉资格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方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而,迄今只有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授予了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污染损害赔偿的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公诉部门,是否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着争议。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教师、环境法学博士杨朝霞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应明确将检察机关列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将检察机关列为原告于法有据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有关公私财产和公民权利。”杨朝霞说,据此可推导出检察机关具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可通过行使民事公诉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根据‘诉讼信托’的原理,当公民对于危害环境等行为不敢、不愿、不能起诉时,检察机关可基于公民的‘信托’,以环境权等合法权利为实体权利基础,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杨朝霞说。

  杨朝霞认为,尽管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原告(提起民事公诉)和法律监督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双重身份,但并不意味着这两重角色必然会发生冲突。事实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一直具有双重身份,这并未带来什么不良影响。

  “同理,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赋予其同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也能处理好双重角色,而不会违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杨朝霞说。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