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
刑事和解和量刑建议两项制度,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先期进行了有效探索,并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初步确定了这两项制度。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常艳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从功能而言,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中,和解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结果是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有限让渡。如何做到既不僭越公权,又不忤逆私益?如何界定公权对私权让渡的界限?这值得学界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实务界也应对此继续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腾从审判机关的角度认为,虽然刑事和解并不是刑事审判必需的前置程序,但它对刑事审判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审理、特别是达成调解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反过来,通过了解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现状,对检察机关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展好刑事和解工作也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周腾介绍了近年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经验,获得了参会人员的肯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庄建南对浙江省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经验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目前存在认识有待提高、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量刑标准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公诉压力较大、后续处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四大问题。针对前两项问题,庄建南认为,首先,检察机关应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参与量刑程序作为强化诉讼监督、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找准检察机关作为量刑程序主要参加主体之一的定位。其次,明确检察系统的量刑标准指导意见。检察机关是否参照法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提出量刑建议应加以明确。如不参照法院内部规定,则应由最高检出台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防止各地出现量刑差异。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玉强调在量刑建议问题上要明确司法机关部门各自的工作内容,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公诉人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提高侦查人员量刑证据收集意识;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完善裁判中量刑部分的说理;要加强与法院、司法部门的沟通,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制度,等等。(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