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简易程序与出庭公诉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庭,这对检察机关既是重要机遇,更是严峻挑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将更加突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对若干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提讯和告知、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的办案方式,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详细介绍了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该模式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公诉部门简易案件办案组内实行的,由专人对简易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对公诉人的一种专业化职能分工。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简易案件出庭工作的四个试点院之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27日正式启动了简易程序集中出庭工作,试运行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机制。截至5月18日,海淀院初次选任的两名专职公诉人集中出庭7次,共计对42件47人出庭支持公诉。
“简易程序专职公诉人模式建立和试行近两个月以来,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但也遇到了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专职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还比较模糊,针对庭审的规范性和哪些环节可以简化与法官存在不同认识,与案件承办人存在工作衔接与沟通问题,量刑建议变更权力如何分配,等等,都有待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总结。”苗生明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环海强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只是庭审程序的简易,而不是审查案件的简易,必须确保案件审查质量。与此同时,在庭审中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各种合法诉讼权利,简易程序无论怎么“简”,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不能“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毛海认为,“简易”并非简单,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省略,相反要强化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是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既可以避免法官同时行使控诉、审判职能而出现角色混淆的尴尬局面,又可以当庭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纠正审判活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派员出庭,今后要注意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院与法院的协调关系。例如,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时,要及时与法院协调,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法庭采用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判。二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可以预料的是,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将没有辩护律师参加,控辩严重失衡的状况将会比较明显。为此,国家可以通过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等措施,鼓励律师参与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