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证据制度完善与公诉工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补充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证据制度与公诉工作相结合,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刑诉法诉讼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辩护制度的改革,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出庭与辩护人“对垒”中,能够准确运用证据,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二是随着侦查模式的转型,今后公诉工作中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将从口供为主转移到以实物证据为主;三是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证明标准,突出了证据裁判原则,突出了证明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强调了法律原则之外的经验判断、逻辑判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作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认为,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履行其职责,关键要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排除非法证据。应通过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寻求非法证据线索方法、构建机制和拓展渠道等措施发现非法证据;应准确把握和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应依不同类型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构建相应的认定、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应及时跟进可能被质疑的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工作,同时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熟运用需要经过很长实践的案例积累来丰满其内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在对踩界灰色地带侦查取证行为进行个案考察后这样认为,对非法证据问题作出根本性解决,需要通过警察、检察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来改善。
具体到对非法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把握上,针对“重复自白”(指某次自白涉嫌违法取得,但与该口供内容相同而未涉嫌违法取得的后续口供)能否采信问题,卢乐云提出,为了确保供述的真实性,以有效防范错案风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予以解决:其一,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严格依法重新取证,且在重新取证中应当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收集证据的举报权和有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其二,由检察人员直接单独或者与侦查人员一起在重新取证时,明确告知原言词证据因非法而被排除,然后依法重新取证。
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认为,一些地方同步录音录像中录像的工作人员就是负责审问的办案人员,这种“审录同一”必然导致同步录音录像因有选择性而缺乏客观公正,应当实现“审录人员分离”。
以刑讯逼供为由当庭翻供的案件屡见不鲜,对司法公信力构成直接挑战。应对此类实践难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认为,一方面有必要重新认识审查起诉的重要性,重新调整审查起诉的内容方式,如瑕疵证据的审查运用、补充举证措施的准备等;另一方面也必须重新规范起诉准备行为,重新设计起诉准备方案,如对经常翻供的一类案件,讯问被告人就不宜作为当庭举证的首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