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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监狱的社会化变革

2012-06-18 18:50: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二、监狱向社会的开放——准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建立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服刑人员自由的限制,尽量地缩小监狱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差距。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实质是通过模拟与正常社会生活相一致的行刑环境,从而达到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之目的。开放式处遇制度源于1891年瑞士的监狱改革者开勒海尔的监狱改革,他认为传统的封闭式的刑罚执行方法蔑视人的尊严、剥夺人的自由,从而使受刑人与社会隔离,产生孤独感并逐渐失去社会再适应能力;于是他在瑞士创立了无围墙、栅栏等安全警戒设施的监狱,监狱环境与一般社会生活相近,在平时的教育中,注重激发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与自主意识,矫正效果良好。开勒海尔的改革被后来的刑罚改革者相继模仿。开放式处遇制度由于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符合了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监狱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美、英、法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都有开放式处遇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有美国的一些中间刑罚形态(如周末监禁)以及法国的自由刑以及刑罚暂停的制度。

  当然,开放式处遇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如贬损刑罚特质、威胁社会安全等。因此在我国传统封闭、单一的监禁模式基础上,通过构建监狱与社会适当联络,建立半开放式处遇制度或准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一项具有重大价值的改革。

  针对当前罪犯与外界接触渠道不畅通以及“监禁人格”的普遍出现,结合现有的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实行半开放式处遇:放宽会见的对象、时间、次数;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多样化的联络、沟通方式;利用网络、视频电话、手机短信、电视新闻、收音机等方式,让服刑人员了解社会的发展动态以及相关的信息;建立离监探亲制度等,尽量缩小监狱和社会的差异。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