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随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自2003年全国试点社区矫正7年来试行成果的全面肯定。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落实。此前,我国绝大多数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其刑罚都在监狱执行。社区矫正极大地克服了监禁刑的不足,顺应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以及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监狱的社会化变革要求日趋强烈。
一、监禁刑的不足以及监狱社会化变革的必要性
1.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而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毫无疑问,人离开了社会将无法生存。社会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社会的期望、评价以及社会环境是人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及动力源泉。犯罪固然要受到惩罚,但刑罚要尽量地照顾到人性,脱离了人性的刑罚不仅不能改造罪犯,还会使他们丧失人性,被进一步推向犯罪的深渊。此外,狱外关怀可以给予罪犯改造以精神动力。中国人最重视家庭与亲情,所以实践中“亲情教育”被当做监狱教育改造最主要的手段。一些罪犯与家人见面或者获得了社会的支持后,重拾生活的信心,增强了责任感与义务感。可见,社会的帮助与理解是罪犯改造的重要精神动力。而常年的封闭生活、特定的生活环境会使得一些罪犯心理异常、人格分裂,监狱生活必须与外界保持某种程度的联系,社会的适当介入能有效地克服监禁刑所带来的弊端。
2.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监禁刑的高额成本与各项开支一直是各国财政的沉重负担。目前各个监狱都感觉到经费紧张,一方面,由于国家对监狱的投入有限,罪犯的物质生活待遇、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各项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监狱对社会力量的排斥,监狱工作与社会脱节,罪犯刑满释放后难以融入社会。社会力量被排斥在监狱管理工作之外,无法发挥作用。实际上,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会、民间力量可以在监狱的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等多方面提供资助,缓解监狱经济压力,帮助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3.从行刑效果出发。监狱的封闭式管理使得监狱几乎与世隔绝,自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从而加剧了罪犯的监禁痛苦。美国著名犯罪学者格雷沙姆·塞克斯在《囚犯社会》一书中论述了“监禁痛苦”。他认为,监禁给被监禁的罪犯造成五大痛苦: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的剥夺、自主性的剥夺、物质及受服务的剥夺、安全感的丧失。监禁刑内容及执行方式不符合人道精神、违背人性集中体现于这五个方面的“监禁痛苦”。囚犯因为犯罪被监禁,监禁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或使其更加憎恶社会。而从行刑的人道主义理念以及社会化原则出发,给予囚犯人道主义的待遇,鼓励囚犯尽可能与社会接触,能够促使囚犯顺利回归社会。探索在封闭的监禁与开放的社会之间应该坚持的尺度,是学界的重要课题。我国监狱一般都是戒备森严,服刑人员入监以后,家人难以与他们见面。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家,发现物是人非,与家人亲情淡漠,对未来的生活则充满了担忧与不安。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无法融入社会,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完全封闭式的监禁对于罪犯的改造而言,存在诸多负面作用。
4.从法律和政策出发。我国一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但实践中,“重刑主义”观念盛行,刑罚适用更多地强调了惩罚而忽视改造、教育。监狱的社会化变革有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报应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思想,回归法律原旨,同时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