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该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功效,避免其因运行不当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该项工作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加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地位、职权和工作程序。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并相应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职权,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有强制力。此外,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将检察监督的各项规定详细规范在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当中,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职责和流程,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充分监督。
第二,确立专门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部门或人员。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长效化和规范化,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派驻检察机构,实行常驻或巡查社区矫正检察机制,也可以任命社区检察官,由这些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职能,培养专门人才,招募社会志愿者共同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全方位监督。
第三,创新检察监督方法,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水平。通过建立动态化的监督机制,构建社区矫正统一信息平台,从而得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包括其基本情况、罪名、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实现对社区矫正及时、全面、综合的远程法律监督。此外,还要变单一的事后监督模式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体化的立体式监督模式,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及时解决。
第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侧重以人为本的监督理念。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侧重于对犯罪分子的温情矫正和对社会秩序的恢复重建,因而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既要保证社区矫正中刑罚的威慑性和预防犯罪的功效,更要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通过相对温和的监督,保证犯罪分子的人权,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
综上,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重要举措,适应了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节约司法资源等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应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保障该制度的运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赵敏君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