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