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有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