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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06-18 17:28: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司法部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

  (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