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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06-18 17:28:3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司法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