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招标。
第十条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阶段考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置,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评价。对于危及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铁路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进行清理、拆除。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编制施工图,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铁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铁路勘察、设计技术规程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铁路勘察、设计质量达到规定的铁路勘察、设计深度。
高速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具有铁路甲级勘察资质、铁路甲级设计资质。
高速铁路以及其他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铁路甲级勘察资质的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和建设规程、规范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设计或者继续施工。
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施工特级资质。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物资设备质量负责。
工程主体结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审查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和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行为,监理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设计、建设单位。
高速铁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铁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