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综治版> 护路护线

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2-06-18 17:1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法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部门。拒不依法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列车运行速度达到每小时200公里以上的铁路。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