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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2-06-18 17:1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法治 

  二、关于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按照“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必须加强对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的源头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设备投入使用。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设计、制造、维修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合格证,铁路机车车辆投入使用前,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是规定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许可。(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的重要零部件、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等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第二十八条)

  四是在总结铁路动车召回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铁路线路安全

  征求意见稿修改充实了现行条例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及全封闭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为解决在铁路沿线开采地下水严重威胁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要求地方政府根据铁路安全保护的需要,在高速铁路沿线两侧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第三十九条)

  三是针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前,在铁路线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合法修建的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明确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由本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第四十二条)

[责任编辑: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