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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2-06-18 17:1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法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未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由上级河道、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桥区水面航标并进行维护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冲击限高防护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管理、维护铁路涵洞,导致铁路涵洞淤塞、积水,影响正常通行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经营企业未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维护道口警示、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标准设置警示、保护标志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站、上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