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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2-06-18 17:1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法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禁止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抽取地下水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定期检查、共同维护道路、铁路两用桥,造成道路、铁路两用桥安全隐患或者危险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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