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设备。
第七十五条 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六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九条 特殊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八十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运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铁路电力供应需求保证铁路持续电力供应,保障供电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时,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