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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2-06-18 17:1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新华法治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保护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在铁路车站、列车及有关作业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经营规范要求,保证旅客健康和食品安全。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车站、列车及有关作业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范围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并在车站、列车有关场所公布。

  第六十八条旅客乘车期间突发精神疾病或者发生其他危急情形的,同行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列车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乘车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