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航班延误问题引发的旅客与航空公司间的赔偿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且冲突愈发升级。4月11日,因航班延误赔偿问题,旅客与深圳航空公司发生严重分歧,约20名旅客冲至上海浦东机场飞行滑道,阻停了一架正在滑行的国际航班。仅仅两天以后,在广州白云机场也发生了部分旅客冲出登机口进入停机坪事件。4月25日,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对一名冲闯停机坪的旅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公众对航班延误赔偿问题及过激维权倍加关注。
何为不可抗延误法律无明确规定
关于航班延误的赔偿,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规定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我国1996年生效的民用航空法,在与国际公约接轨的同时,根据国情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但无论是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还是我国的民用航空法,都仅仅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航班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并没有具体指出航班延误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主要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现象和战争等社会现象;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是独立在人的行为之外的,并且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由于对航班延误没有具体的界定,因此不可抗力在这里就成为了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分水岭,理论上将航班延误主要分为不可抗延误和可抗延误两类。如遇不可抗延误,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否则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抗延误就是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或者顾客故意等致使航班延误的情况。可抗延误不能免除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法学理论上如此分析,而客观上造成航班延误的因素繁杂:有天气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延误,也有因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还有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延误。这些因素成为造成航班延误结果的综合原因。由此产生纠纷的焦点出现了:究竟出现哪些或者怎样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致使航班延误,才算达到了“不可抗”延误的程度?这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