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法学前沿

修改后刑诉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意义

2012-06-18 16:44: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加大刑罚力度: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有效及时的查处对于降低职务犯罪“黑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刑事法治的轨道内,应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切实发挥刑罚在防治职务犯罪中的威慑作用。否则,刑罚畸轻不足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会削弱社会中潜在犯罪人对刑罚的畏惧心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审判机关的定罪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落实方面,而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以及监督刑罚的执行。然而最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刑罚轻缓化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缓刑滥用和减刑、假释操作的不规范等问题容易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不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制度设计上加强检察机关及时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外,还在加大职务犯罪惩罚力度方面作出了规定,做到“查处”与“处罚”双管齐下,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违法后果制裁,并特别提到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条“骗保白骗”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刑罚执行等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缺席审判追缴犯罪所得制度,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追缴违法所得制度的设计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义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外逃贪官财产,对于打击贪贿型职务犯罪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对腐败案件涉案财产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加大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修复职务犯罪对社会、国家所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功能的体现。(梁智俊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干部)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