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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意义

2012-06-18 16:44: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防止公权力滥用: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着力点

  腐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滥用,只要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岗位都存在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要遏制腐败必须防范公权力的滥用。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严重表现形式,要有效减少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从制度、程序的设计与执行上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在教育、制度、监督三大预防基石中,制度和监督的逻辑思路都是意图通过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力被滥用来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监督机关,其职责本身就被赋予了监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国家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和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使命。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和防止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滥用权力,查处和防止执法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要预防刑事诉讼中的职务犯罪,必须将防止刑事诉讼的公权力被滥用的理念贯穿于制度与程序设计之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制度设计与程序完善方面都体现了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理念。例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审前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制度的设计,其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一种监督,有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活动实行监督,增加了检察机关对逮捕以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和对法院的量刑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等。这一系列旨在防止公权力被滥用的制度,既是对检察监督权的细化与拓展,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完善。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