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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意义

2012-06-18 16:44: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但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具有重大突破,而且对于预防职务犯罪也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及时查处: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布局中,加强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完善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强化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惩治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预防。

  “惩治”一词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包括了“惩罚”和“治理”两个方面,其本身蕴含着治理防范犯罪的含义。可以说,及时查处本身就是对犯罪个体以及社会不特定主体的一种预防教育。有学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腐败犯罪的助推力。正是已经腐败犯罪的人员没有受到刑罚的及时惩处,客观上也给其他社会人员提供了反面教材,为他们加入腐败犯罪行列提供了心理支持,进而导致腐败犯罪”。只有通过及时查处的手段架起公职人员“伸手必被捉”的防火线,才能更好地发挥好教育、制度、监督的因子在筑牢防线、守住底线方面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及时查处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和不可缺失部分。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能力,让公职人员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抑制其实施或继续实施犯罪的心理。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是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形成较高的职务犯罪“黑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治的特殊预防功能发挥。当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出群体化、高端化的特征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加上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不足、侦查手段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能力的提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许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对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和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一对一”的贿赂犯罪由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一直成为打击与惩治的难点,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贿赂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特殊侦查手段”的内容,规定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且规定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用。这对于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无疑非常有益。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降低刑罚缺失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融入惩防腐败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