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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承载的期待及其实现

2012-06-18 16:36: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四、排除中的证据完善

  正如美国学者约翰·W·斯特龙所指出,“证据法是一个规则和标准系统,用以调整审判中证据的可采性。”“(控辩双方)在采取准备性审前步骤之时,必须要把证据熟记于心;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要着眼于确保在庭审中会有充分的可采证据这个最终的目标。”审查认定、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更准确地指控犯罪,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履行对可能被提出合法性质疑的证据的证明责任和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排除,还应当把握好如何对瑕疵证据作出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如何完善指控证据。

  其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一是补正。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原有物证、书证因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补正的方法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在原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没有履行的程序性行为,在不影响原物证、书证真实性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履行程序性行为。比如,对于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侦查人员或者持有人或者见证人没有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签名,或者就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注明不详,可以交由未签名的人签名或者补充注明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和名称。二是作出合理解释。即对侦查人员因未履行法定程序行为导致对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要求侦查人员作出合理解释。比如,侦查人员由于情况紧急或者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程序,在收集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时,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和复制时间等,可以就此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解释应符合常理并有事实依据。对于补正或解释,应当注意是否符合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这一前提条件,如果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仍然不能排除,则该证据不能采信,应另行寻求补充证据的方法。同时,言词证据也存在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其补正或解释的方法和要求同物证、书证一致。

  其二,补充证据。这是针对已经排除或者可能会排除的非法证据,通过补充取证完善和重新构建指控犯罪证据体系。一是重新取证。即对被排除或将要排除的证据重新取证。在重新取证中,如前所述要履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告知义务。二是转化证据。即通过有针对性地依法调取关联证据,弥补替代可能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方法是将可能被排除的物证、书证通过获取相关言词证据予以转化,将可能被排除的言词证据通过获取相关的物证、书证予以转化。比如,在原调取的手机通话详单未注明来源、重新调取已无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取通话双方当事人的证言予以转化。三是完善证据。即围绕已经排除或可能排除的证据,通过调取与该证据相关联的一个或数个证据以弥补该证据并形成新的证据体系。比如,从现场提取的某作案工具因非法收集而被排除,而对该作案工具,有目击证人证实,并能明确证明其种类、形状和特征,为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情况也有知情人予以证实,则可以通过调取目击证人和知情人的证言,形成独立的证据链条。

  此外,对于电子数据等新种类证据的补正或补充取证,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取证程序、规律,采取相应的补正或补充取证方法。(卢乐云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