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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应秉持五大理念

2012-06-18 16:31: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五、树立注重监督效果的理念。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发挥程度最终要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效果来体现,监督效果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落脚点,因此必须树立注重监督效果的理念,这样才能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目标和方向。树立注重监督效果的理念,应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树立监督质量观。民事检察监督要有效果,前提是监督首先要有效,即民事检察监督能产生积极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基础,主要决定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质量观,在把握抗诉必要性的同时,努力提高监督质量,把“敢抗、会抗”作为监督质量的保障,把“抗准”作为监督质量的标准。

  二是树立监督效率观。公正和效率是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当然也是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应有之义。民事检察监督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但是“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作为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各种矛盾纠纷呈易发、多发趋势,在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的情况下,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被导入诉讼程序,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繁重的司法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探寻诉讼成本的合理控制,以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是法律监督运行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把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重要评判内容,树立民事检察监督效率观,在坚持公正这个大目标的前提下,权衡司法效率与社会成本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求其一,不顾其二。

  三是树立“三个效果”统一观。如果说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办案工作的要求,办案人员主要考虑办案工作是否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要求,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那么民事检察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用法律的基本价值诸如秩序、公平、正义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结果再次加以衡量,以审视办案工作所造成的政治、社会影响是否符合执政党的政策要求、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应对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有正确的认识,从民事检察监督的直接目标是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终极目标是通过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以“法治”手段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例如,我们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有的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问题,符合抗诉的条件,但考虑案件的标的大小、是否执行以及已执行的财产能否回转等实际情况,从抗诉追求的最终目的、政治影响、社会情理等方面衡量,采取抗诉的方式已经显得没有必要。如果一味坚持抗下去,实际政治、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抗诉并不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可以视情况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就说明,树立“三个效果”统一观,应当走出“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误区,这样才可能找到一种“三个效果”最佳的结合方式,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直接目标与终极目标的有机统一。(张兴中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