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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应秉持五大理念

2012-06-18 16:31: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趋势、价值取向是决定司法机关职能发挥的主观因素,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必然会引起司法理念的嬗变。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化赋予了民事检察监督更广阔、更深刻的内涵,民事检察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更新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民事检察监督的新任务、新要求,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树立公正中立的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或代理人,而应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地审查案件。同时,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审判权是否正确行使,其基本目标也决定了其监督的立场是客观、中立和公正的。虽然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过程来看,检察机关一般因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而受理案件,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须对案件进行全面仔细地审查,而后才作出处理决定。而申诉对方当事人在收到检察机关的立案文书后,可以提出反驳意见,认为原审不当也可以申诉。因此,申诉人的申诉只是引起了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就支持申诉人的主张;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中虽然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自然也就支持了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如同法院民事审判中也会支持或者不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一样,不能以检察机关支持了一方当事人就认为检察机关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二、树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因此,其通过包括诉讼途径在内的各种合法途径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也应尊重其意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其自由意思处分其权利。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既是私法自治要求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尊重的体现。民事检察监督是对民事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树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是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的应有之义。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贯彻这一理念,具体来说,应尤其注意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当事人对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该裁判一般不得主动进行审查、提出抗诉,除非该裁判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经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已发动再审,后当事人又申请撤诉,只要这种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也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然,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私权利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否则检察机关仍有权进行干预。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