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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应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并以强奸罪严惩

2012-06-18 16:2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大河网 

  呼吁:

  严厉打击性侵女生犯罪需严刑峻法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介绍,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女孩遭受性侵犯问题设有相应的罪名。比如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等。其中,奸淫幼女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归入强奸罪。

  朱广晓认为,要想制止未成年女童遭受侵犯的案件频繁发生,法律上首先要给予充分保障,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让他们在法律的震慑下打消犯罪念头。她建议针对这一问题在目前现有罪名的基础上,增加罪名独立定罪,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她认为必须强化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先进的性别文化,引导广大公民自觉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校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不良行为的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救方法。

  “在期待法律正义的同时,我们必须思考,怎样建立一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效机制。”朱广晓说,“这个机制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部门能单独建立的,我们要强烈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女孩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为她们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

  张建成说,从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采阴”到贵州习水嫖宿女学生案,从浙江丽水强奸女高校学生案再到永康人大代表嫖宿女生案等,这里或许有法律的“病”,更有执法的“病”。

  “明明是‘强奸’,却非要说是‘嫖宿’。”张建成说,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官员大多重罪轻判,没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犯有强奸罪的官员处以最高刑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幼女那么小,怎么可能归为单纯的“嫖宿”?这种定罪和幼女所受的伤害根本不成比例。

  张建成认为,“嫖宿幼女罪”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分子开了个缓冲的后门,成为一些公权者借机减轻罪责的逃脱通道,甚至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司法机关在定性此类案件中的间接包庇行为的存在,是典型的权力强奸法律问题。

  “从近几年的案发情况可以看出,‘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自实施以来也并没有有效遏制犯罪。我们再次呼唤法律警钟能适时敲响,唤回社会的道德回归。同时呼吁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一并以‘强奸罪’论处,通过严峻的刑罚,真正还孩子一个清纯,还社会一道光明,让孩子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河南法制报记者何永刚)

[责任编辑: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