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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应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并以强奸罪严惩

2012-06-18 16:2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大河网 

  办案难在何处?1.要有基本事实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2.事发后,很多家长怕扩大影响,选择了私了3.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证言4.孩子基本都没证据意识

  在浙江省丽水嫖宿幼女案中,从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陈某通过吕某诱带女同学等方式,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实施作案,陈某每次都支付吕某一定的费用。

  在贵州习水案中,我们也能了解到,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莉和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袁莉负责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刘某、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位于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袁莉的家中卖淫。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全部归刘某、袁某所有。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

  纵观这一系列的糟蹋未成年女学生案件,其实都不是一个看似简单孤立的事件,背后都有一条相互关联的链条。有无良需求,就有为了利益而泯灭了人性的卖淫组织者,正是这些中间人的为虎作伥,才使得犯罪人员能够得逞。

  “出现这种事情是我们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从这些案例来看,涉案人员有很多是政府的官员,都是有身份、有地位或者是有钱的企业主、商人,“道德与廉耻,良心与责任是对一个人的最低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起码保障,而这些人把这些全忘了,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容忍。”

  对于此类事件的原因,张建成分析,在当今社会,一些人信仰缺失,经济上富有之后,就目无法纪,道德败坏,不仅乱搞男女关系,生活糜烂,还竟然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他说,还有一些人,为了自身得到提拔,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想方设法,不惜将幼女献给对自己升迁发财有影响力的人,以迎合其变态的心理,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而有的人为了拿到项目工程,无所不用其极,想尽各种手段,给相关掌权人员变相行贿,从而获得项目工程的开发权。

  张建成说,还有一些人迷信奸淫幼女可以延寿、经商办企业能顺风顺水,热衷于“买处”、“见红”、“冲喜”等迷信说法,愚昧地做下了令人发指的禽兽勾当。

  “这里面还有执法的问题。”张建成说,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和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的,都应该被定为强奸罪。但是有时候执法不严,将“强奸”变成了“嫖宿”。其实,“嫖宿”远远没有“强奸”的性质恶劣。所以一些官员嫖宿幼女,有时权当生活作风问题,脱离了法律层面的制裁,因此一些人就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使幼女成为犯罪团伙竞相猎取的目标。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陈唯说,未成年人女生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存在着报案难、立案难和取证难等问题。

  首先,在孩子父母看来,这些都是很丢人的事情,很多家长选择了私了。即使有些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已立案侦查,有些家长也不愿意配合。

  其次,立案也不容易。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要审查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材料,能够证明所报的案件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才会立案。有些未成年女孩因年龄较小,即使受到伤害,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再次,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作案之后,都会以自己身份或者地位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致使受到伤害后,孩子们也不敢报案,只能忍气吞声。

  最后,这类案件取证较为困难。因为孩子们基本上都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也不知道哪些是证据,该怎样保存证据。况且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10岁以下幼童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证言。这些难题往往使案件陷入僵局。

[责任编辑: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