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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应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并以强奸罪严惩

2012-06-18 16:2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大河网 

  核心提示

  浙江永康嫖宿女生案、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幼案……近年来,一系列类似案件让人愤懑不已。年幼女学生是我们祖国的花朵,她们应该有着更加美好的前途和未来。但是,她们的单纯、她们的幼稚、她们对社会毫无防范的心理却让她们在懵懂中失去贞洁,惨遭蹂躏,在幼小的心灵烙下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

  这让人们不禁深深思考,这些事件背后隐藏着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如何给遭受创伤的女学生心灵抚慰?怎样才能为她们在成长的道路上撑起一把保护伞?

  第三百六十条: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象:女生被性侵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一:为了给他人找处女冲晦气,10个被告人以欺骗、金钱引诱、恐吓等手段,将南阳市某学校未成年女学生王某骗至新野县某宾馆,强迫介绍给他人卖淫。

  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小梦等10人分别以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窝藏罪(找处女冲晦气的赵某犯强奸罪),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

  案例二:在浙江省丽水市,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陈某为满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为目标,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单纯、心智发育不全等身心弱点,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强奸丽水一中学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最终被判死刑。

  案例三: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在贵州省习水县,一名未成年女孩在社会青年袁某的威胁、恐吓、诱骗下逼迫卖淫,有5名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司法人员、教师、县人大代表等)涉案。据报道,5名公职人员中不止1人曾多次嫖宿幼女。最终案件主犯袁某以强迫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他涉案人员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7至14年有期徒刑。

  案例四:2011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的价格寻找个私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等充当嫖客,从中获利。其中一名涉案人员是浙江省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有媒体报道称,未成年女学生遭受性侵犯的案件屡屡发生,其原因可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隐私,家长没有选择报案,致使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责任编辑: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