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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

2012-06-18 16:08: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普法网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增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弥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不足,保证公众充分参与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节省司法资源,满足法治的要求。同时,“社会本位”观念、“法的社会化”运动以及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度改造,使该类诉讼在我国的确立具备了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性;可行性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1]

  环境公益诉讼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包括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对于企业、个人影星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渊源于美国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它首次确认公民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可以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资格。在美国联邦立法层面,1970年《清洁空气发》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人皆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2]美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滥觞于环境污染大规模爆发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际,自此,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逐渐为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不同程度地接受,各国或通过集团诉讼(美国)或经由集合诉讼(英国)或采取独特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着最大限度的维护或向着进行最大限度的维护努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从古罗马时期就出现的公益诉讼中延伸出来的,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3]

[责任编辑: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