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名实不符”合同的处理
笔者认为,以合同名称作出推定仅限于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但名称与内容矛盾,则应以内容为准来进行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注释
[①]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94页。
[②]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
[③]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④]参见刘瑞川主编:《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96页。
[⑤]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⑥]刘瑞川主编:《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页。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