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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2012-06-18 16:00: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普法网 

  (二)加快失业保险的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应当是覆盖全社会的,涵盖所有劳动者,而无论其居住地和职业如何,都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对于《条例》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失业保险费征缴措施上下功夫,强制其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或制定《失业保险法》时,应对失业保险对象作进一步的补充规定,细化国家公务员参保及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把农民合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新增的大学生失业群体。《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仅仅为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的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如果对其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又会引起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采取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其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在其就业后应当及时补交相应失业保险费。但这显然是加大了国家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但只要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和资金运营机制,就可以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全民参与、全民受益的功能。

  我国公务员目前完全排除在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但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应当尽快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近年来国家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公务员进行精简,公务员同样会面临着失业问题。公务员一旦失业,其生活就失去了基本保障。[15]《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被开除,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目前乡镇企业职工也被排除在国家失业保险制度范围之外。在次贷危机冲击之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乡镇企业破产严重。乡镇企业职工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同时由于农村地少人多,如何不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这些职工将面临着生活困难。对此,笔者认为,为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应当将公务员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之内。而且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加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督促其积极工作。

[责任编辑: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