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解员培训
第二十条 调解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应参与调解中心要求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调解技能与方法、调解员职业操守、调解文化等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中心要求调解员参加的培训活动,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调解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调解中心根据调解纠纷数量、纠纷调解效果、调解行为规范性、当事人满意度等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表彰调解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