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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规则的公告

2012-06-13 16:57: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网 

第三章   调解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  调解员被聘用后,应当签署《调解员承诺》,承诺根据调解规则,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被确定为调解员:
    (一)能够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纠纷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三条  调解员被确定调解具体纠纷的,有义务向调解中心报告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第十四条  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等事项。

第十五条  调解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运用创造力与经验,协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员应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调解员不得在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争议中担任代理人。经调解的纠纷若发生仲裁或诉讼,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仲裁程序、司法程序中作为仲裁员、法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

第十八条  调解员不得有欺骗、胁迫、诱导等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发生。调解员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并不得对纠纷当事人保证调解结果。 

第十九条  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调解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