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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规则的公告

2012-06-13 16:57: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网 

  附件3:

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员素质,规范调解员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解员的聘用

第二条  调解员应当具有解决证券业务纠纷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并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二)熟悉证券法律,熟悉证券业务知识; 
   (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或同等学力; 
   (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证调解工作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健康状况良好、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可适当放宽; 
   (五)无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
   (六)不同领域的人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含特别会员)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有10年以上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2、有5年以上证券监管系统工作经历的人员;
    3、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工作人员;
    4、有5年以上纠纷解决经验的律师、仲裁员或调解员;
    5、具有中高级职称,直接从事法律、经济教学或研究的专家学者;
    6、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调解员资格条件且有意愿从事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可向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递交《调解员申请登记表》。
    相关单位也可向调解中心推荐调解员,填写《调解员推荐表》,并经被推荐人本人签字后,递交调解中心。

第四条  调解中心对《调解员申请登记表》和《调解员推荐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协会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审定
    对拟聘任的调解员,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调解员聘书,列入调解员名册。

第五条  调解员聘期四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调解员在聘期内如有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或遇有长期出国等情况,应及时告知调解中心

第六条  调解员聘任期届满前,调解中心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考评,考评通过后,可由专业委员会予以续聘。
    未被续聘且在原聘任期内调解的纠纷尚未完成的,可以继续调解。

第七条  在聘任期内,调解员主动提出辞职或有以下不称职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由专业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犯罪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公正、中立、独立原则,多次受到当事人投诉的;
   (三)未按照《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员本人对纠纷的看法或调解建议的;
   (五)违反调解员勤勉审慎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
   (六)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培训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任务的;  
   (九)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
   (十)其他违反《办法》、《规则》以及本办法规定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八条  调解中心应根据调解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解员名册,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解员补贴按次发放,具体标准由调解中心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