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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规则的公告

2012-06-13 16:57: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网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协会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处理与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拟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调解员管理办法等调解基本制度;
    (二)审定调解员名单,决定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对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与证券纠纷调解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调解工作质量、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协会成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负责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调解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证券纠纷调解基本制度,并依据基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内部操作流程等;
   (二)负责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回访、调解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调解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统计分析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与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纠纷调解机构的联络交流工作;
   (六)向证券投资者、会员提供证券纠纷调解业务咨询;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调解中心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作,可依托地方证券业协会开展。

第十条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解中心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咨询,相关专业委员会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调解员以兼职为主,必要时可设专职调解员。调解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