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协会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处理与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拟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调解员管理办法等调解基本制度;
(二)审定调解员名单,决定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对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与证券纠纷调解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调解工作质量、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协会成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负责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调解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证券纠纷调解基本制度,并依据基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内部操作流程等;
(二)负责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回访、调解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调解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统计分析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与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纠纷调解机构的联络交流工作;
(六)向证券投资者、会员提供证券纠纷调解业务咨询;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调解中心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具体调解工作,可依托地方证券业协会开展。
第十条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解中心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咨询,相关专业委员会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调解员以兼职为主,必要时可设专职调解员。调解员由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