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纠纷妥善解决,我会制定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3、《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证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纠纷调解是指经证券业务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证券业务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证券纠纷调解,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益;
(二)方便、高效、低成本;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协会调解证券业务纠纷,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也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 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协会积极与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不断完善对接机制,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执行、申请公证等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