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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应当取消 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012-06-11 15:35: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访谈对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对话背景:

    去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特别程序编”中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我国在制度层面上设置的“保护伞”张开得更大了。

    但是,另一方面,在很多人看来,1997年被写入刑法的“嫖宿幼女罪”却成为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软肋之一。近些年频频被曝光的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浙江永康等地的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一再引发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

    幼女频遭性侵害有四大原因

    法周刊:近些年,幼女惨遭性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您认为,这背后主要有哪些原因?

    佟丽华:我认为,首先,监护不到位为侵害人提供了下手的“机会”。在我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分析的340个案件中,近20%的案件明显体现了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作为监护人,本该对年幼的孩子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由于未预见事情发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或者其他原因,而放松了看管,有些监护人甚至让未成年人独自在家或者在外居住。

    其次,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直接原因。受害人容易轻信陌生人,在对方提出给零用钱、买东西或者介绍工作后便受骗上当。在我们统计的案件中,以给糖果、请吃饭、买衣服、介绍工作等哄骗、诱骗以及从家中骗走的方式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有73件,占了21%。

    再次,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更易遭到性侵害。由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较差,他们极易受到性侵害。

    贵州习水案中,10多名受害女生中有多名未满14周岁。我们统计的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3.8%,年龄最小的只有1岁。

    最后,未成年人性知识的缺乏也是一个原因。部分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甚至不了解性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侵害人认为未成年人根本不会想到自己已经被性侵害,自己也就不用接受法律的惩处。在我们统计的案件中,有10件是不满14周岁的人自愿与侵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同居,甚至一名13岁女孩在被强奸后同侵害人谈起了恋爱,并表示不将其告发。

    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法周刊:对于备受社会质疑的“嫖宿幼女罪”,不少人大代表都呼吁废除该罪名。您的看法是什么?

    佟丽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两个不同罪名,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分析犯罪构成后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不影响对其行为方式的认定。

    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含嫖宿幼女。在行为方式已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我认为将嫖宿幼女行为作为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人。

    从实践中的案件来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占到所有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案件的近30%。此外,1/3的这类案件都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幼女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后,再逼迫其卖淫。这既表明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必要性,又体现了保护幼女这类特殊群体的迫切性。

    因此,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保护幼女所需的力度来看,我认为都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屡屡涉案挑战公众底线

    法周刊:近些年,“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媒体曝光的几宗嫖宿幼女案,当事人大多是公职人员。您认为,这背后折射了一个什么社会现象?

    佟丽华:这些案件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折射出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沦丧,既挑战了民众的道德底线,又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本该是国家法律执行、社会安宁的守卫者却变成了践踏法律的社会秩序破坏者。

    个别公职人员将罪恶的双手伸向天真纯洁的未成年人,更是激起了民愤。这也折射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及管理存在一定问题,有了权力却又缺乏监督,便容易为所欲为。对于个别公职人员的此类侵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惩,将极易纵容更多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被大为削弱。

    贵州习水等案件的发生令人震惊,更令人痛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认为对于此类犯罪应当预防和打击并行。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司法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在面对这些被摧残的花朵时,我们强烈呼吁修改相关立法和严格执法,为受害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使他们走过受过伤害的灰色地带,再次重见蓝天!

    强化特殊保护观念加固法律保护伞

    法周刊:您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以避免他们遭受性侵害?

    佟丽华: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应尽之责。他们的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的未来发展。

    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预防侵害的发生最为重要。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身体、智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缺乏独立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为此,监护人要注重加强对孩子的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要注重加强对民众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普及。要让大家意识到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区,一旦发生,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此外,如果此类案件不幸发生了,我认为一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就应当立即立案,认真开展调查,以尽快获取证据。要充分意识到,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是没有能力获取足够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发生,进行侦查获取证据应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同时,要妥善解决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但在立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我建议被害人尽量将伤害转化为直接的物质损失,司法机关也应通过多支持赔偿请求以弥补现有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的不足。(实习记者 姚 瑶)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