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屡屡涉案挑战公众底线
法周刊:近些年,“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媒体曝光的几宗嫖宿幼女案,当事人大多是公职人员。您认为,这背后折射了一个什么社会现象?
佟丽华:这些案件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折射出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沦丧,既挑战了民众的道德底线,又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本该是国家法律执行、社会安宁的守卫者却变成了践踏法律的社会秩序破坏者。
个别公职人员将罪恶的双手伸向天真纯洁的未成年人,更是激起了民愤。这也折射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及管理存在一定问题,有了权力却又缺乏监督,便容易为所欲为。对于个别公职人员的此类侵害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惩,将极易纵容更多公职人员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被大为削弱。
贵州习水等案件的发生令人震惊,更令人痛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认为对于此类犯罪应当预防和打击并行。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司法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在面对这些被摧残的花朵时,我们强烈呼吁修改相关立法和严格执法,为受害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使他们走过受过伤害的灰色地带,再次重见蓝天!
强化特殊保护观念加固法律保护伞
法周刊:您认为,如何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以避免他们遭受性侵害?
佟丽华: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应尽之责。他们的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的未来发展。
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预防侵害的发生最为重要。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身体、智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缺乏独立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为此,监护人要注重加强对孩子的有效监护和全面保护。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要注重加强对民众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普及。要让大家意识到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区,一旦发生,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此外,如果此类案件不幸发生了,我认为一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就应当立即立案,认真开展调查,以尽快获取证据。要充分意识到,对于此类案件,被害人是没有能力获取足够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发生,进行侦查获取证据应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同时,要妥善解决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但在立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我建议被害人尽量将伤害转化为直接的物质损失,司法机关也应通过多支持赔偿请求以弥补现有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的不足。(实习记者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