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找不足明确方向 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指导意见印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情况,逐年要求各高院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1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邀请山东、河南、宁夏、江苏无锡等地法院介绍了推动救助工作全面开展,推动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就继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将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指导范围,对下级法院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着力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支持,采用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将来的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和参考;
——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执行,确保司法公正。
与会代表也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毕竟建立时间相对较短,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建议——
适时启动国家立法,完善法律制度。这将有助于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也有利于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保证救助资金来源稳定和充足,应当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在政府拨款为主的同时,采用开放式、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模式,扩大基金总量,使更多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拓宽救助途径。为更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应将开展救助工作与落实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建立联动机制。如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要及时通过社会救助途径帮助解决。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设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随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的深化,理论研究的深入,实践经验的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上升为一项国家制度,更加规范、更加有力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杨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