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认识推动落实 督促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对于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跟进,下发通知,对法院系统贯彻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并在召开的各类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班上,就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督促、指导各地法院落实好该项工作,200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出席会议,听取与会法院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针对法院系统在推动和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会议精神向全国法院系统做了通报,引起了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立法。两年多来,全区法院共争取到财政专项救助资金1000余万元,办结救助案件134件,发放救助资金160余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抓启动,促完善,推动全面开展”的工作思路,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抓落实上下工夫、用力气、见成效,全省18个中院中有16个实际开展了救助工作。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市财政局据此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资金专户,每年划拨200万元,专门用于市一级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执行救助、信访救助等资金完全分离。
救助过程中,各地法院还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多元化的救助模式。
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年仅15岁,因本案被害后导致高位截瘫。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父母为给被害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困难。
审理此案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不仅积极为被害人申请救助,还走访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争取对被害人的扶助,联系权威医院对被害人进行诊疗,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疏导等,扩大了救助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余元,数以万计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