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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刚:医疗纠纷审理中的情与理

2012-06-10 07:51: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克刚

    自从进法院后,便在民事审判庭,审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的个中滋味,只有自己知道。

    患者家属往往认准一个理:就是医院必定有问题,否则怎么会连这么简单的病都治不好呢?因此,在审理中,患者家属往往对医院表现出既依赖又敌视的态度。之所以依赖,因为有谁没有进过医院的?之所以敌视,是自己的亲人未能在医院治愈疾病,甚至于死亡。患者家属的矛盾心态加剧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往往导致该类案件审理异常艰辛。

    医疗案件的难审难判,在马某诉某医院的案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马某之夫苏某因心脏病入住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但手术效果不佳,苏某很快死亡。马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

    马某诉称,其夫苏某因心脏病数次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效果都很好。后来,苏某心脏病复发,再次前往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可是,这次医院在手术前突然变更了医师,导致苏某在手术次日便撒手人寰。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在手术过程中还有技术上的缺陷。因此,要求某医院赔偿损失20余万元。

    医院答辩称,医院在手术前就把手术可能的最坏结果告诉了家属,家属也同意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并没有侵害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心脏病手术本身就属于高风险手术,没有哪家医院可以保证百分百的手术成功。

    第一次质证,马某根本不按照法庭的质证要求进行陈述和举证,而是反复讲述其夫苏某的好处。马某哭述: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么给治死了,如果不能给她死去的丈夫一个说法,那她也就准备随亡夫而去。因为马某本身已经属于老年人,且身患高血压。马某的这个表现可真是把我们吓了一跳,赶忙通知120前来助阵。

    首次质证,就这样无果而终。

    此后质证开庭前,我都会事先准备好诸如速效救心丸、凉开水等物品,专门找了一间房子放好沙发,以便一旦马某不适,能够立刻让她有个休息的地方。同时,我也总是在开庭前事先听她讲述家里的情况。

    沟通使得马某的心态日趋平和,马某也讲述了她自己的想法。当时她心急如焚,但走进医院,看见门口摆放的专家介绍牌,上面一个个都是教授专家,也就看到了希望。这么多的专家,那丈夫的疾病真是算不了什么的。

    看来马某不能接受丈夫死亡的结果,与医院自身的宣传有很大的关系。于是,在此后的证据交换和开庭过程中,我专门让医院找了相关专家,向马某解释医学知识,让马某逐渐较为客观地认识到疾病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经过鉴定,医院的治疗行为完全符合现今的医疗规范和常规,并无任何过错,苏某的死亡是重度心脏病的结果。

    判决书很快就撰写完毕,因为医院并无过错,马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如何让马某接受这份败诉判决,却是十分头痛的事情。

    为此,我在判决中讲述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为什么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与普通侵权案件的赔偿不能等同,理由在于疾病是人所不能避免的,医疗机构的作用仅仅在于治疗疾病,防止疾病对人的损害的进一步加重。即使医院未能治愈患者的疾病,也对疾病发生的本身毫无过错。

    宣判前的那天晚上,我躺在床上,脑海中不由得浮现出马某怨恨的神情。是啊,对我而言,判决完成之后,这件案子也就随之结束。但马某还要生活,一定要让她向前看,看到希望,马某才不会总是活在丈夫死亡的阴影中。

    想着想着,法官按语的思路逐渐清晰。我一股脑从床上爬起来,打开电脑。写下了如下的内容: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每个人,不管是伟人还是平民,均无法逃脱疾病。医院的责任在于尽力阻止疾病的恶化,尽力减少患者因疾病所带来的痛苦,让患者重新回到健康的生活中。但是,即使是医术再高的医生,也终将无法扭转自然规律。

    或许法律能够让双方的诉讼就此终结,但法律永远无力也不可能化解生者的怨恨。所有这一切,都只能依靠生者自己的内心调节。合议庭真诚希望原告能够尽快从苏某死亡的阴影中走出来。对医院而言,应当尽可能和患者及其家属加强沟通,使患者真正感觉到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精神,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宣判时,马某拿到败诉判决的时候,放声痛哭。但这次她的眼泪是因为感谢法官对她心情的理解,法官的话点醒了她。痛哭后,马某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案件结了,作为承办人,我深深体会到:办案不但要重程序、重证据,还要重感情,尤其是重真情。只要有真情,就一定会让当事人感觉到,且只有真情,才会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