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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统一文书表述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012-05-30 11:09: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曾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修正前刑法条文的,则应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再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曾经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两次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两次修正前,即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也应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3.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曾经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两次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经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则应表述为“经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两次以上修正的只有7个条文,因此,按此种方式表述的应该极少。

    (二)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前刑法条文的表述问题

    《批复》第二条明确了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所引用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的问题。《批复》沿用法〔1997〕192号通知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引用单行刑法条文的表述问题

    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前,单行刑法大量存在,包括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1997年修订刑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制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单行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存在适用单行刑法的可能。鉴此,《批复》第三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法〔1997〕192号通知、法释〔2007〕7号批复的效力问题

    鉴于《批复》已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胡云腾 周加海 喻海松)

 

[责任编辑: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