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新疆日报》记者 冯瑾)5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简称“修改稿”)。
修改稿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澄清。
据了解,“十一五”时期,自治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线,以预防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目前,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得到落实,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收效明显,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加强。但这几年,自治区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针对存在问题,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修改意见建议和立法调研、座谈情况,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先期快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修改稿还规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时,自治区统筹部署调动维稳力量,必要时可实行交通、通信管控等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参与应急处置的车辆优先通行和线路畅通,免收费用,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应配置规范标志。
修改稿还就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明确的处置办法。